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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03-30

南京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留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一) 留学研究生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海外教育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 留学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对材料缺漏、不实或其他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 留学研究生新生必须到学校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学籍。如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所在专业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所有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研究生,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凭医院健康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机构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研究生,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 学校实行留学研究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研究生须按规定投保。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五)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和居留许可证明到海外教育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须按时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办理保险,方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 留学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留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硕博连读留学研究生学制一般为5 年。

(二) 留学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时间。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和所在专业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留学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5年,博士留学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8年。留学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原则上不享受奖助学金待遇。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 留学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相关学分记入成绩单。

(二) 留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按照南京工业大学留学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的规定等文件执行。

(三) 留学研究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其他教学环节(含实践环节)的要求,按学校培养方案等规定执行。

(四) 留学研究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文件进行处理。

四、转专业

(一) 留学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二) 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须由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专业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海外教育学院复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五、休学与复学

(一) 留学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因患病、伤残、心理障碍等情况,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予以休学。休学由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专业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留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留学研究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留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所有费用自理。

(二) 留学研究生休学期满,须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专业学院及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医院健康证明,并到学校指定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六、退学

(一) 留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3.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

4.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坚持学习;

5.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中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

6.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重修后仍不及格;

7.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表现出科研能力明显弱于学习要求;

8.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

9.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活动;

10.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

11.本人申请退学;

12.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

(二)退学留学研究生的处理

退学的留学研究生应在批准退学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回国,所有费用自理。

七、毕业

(一) 留学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通过答辩,品行良好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依据《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学位证书。

(二) 留学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按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者,或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者,按结业处理,经留学研究生本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

(三) 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按时答辩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经所在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答辩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研究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由留学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在一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留学研究生通过补行学位论文答辩,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

(五) 留学研究生毕业或结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并离境回国。

八、学历证书管理

(一) 学历证书按照留学研究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

(二)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留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三)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在查实后将予以注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及时予以注销。

(四)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留学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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