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提高留学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留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留学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申请所在学科留学生博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方可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课程等学习环节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核、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评定等,按《南京工业大学博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和《南京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留学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申请所在学科留学生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方可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课程等学习环节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审核、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评定等,按《南京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答辩、评阅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和《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申请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博士学位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
第六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与国内研究生同时进行,执行与国内研究生相同要求。
第七条 留学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执行与国内研究生相同要求,要求和标准详见《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第八条 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和答辩,论文摘要须同时提交汉语和英语文本,论文撰写格式可参照《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定》,也可由所在学科按照学科学术规范另行制定。
第九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科研成果要求,原则上应与同层次、同类型国内研究生一致,具体细则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留学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需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英语授课留学生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三级水平,汉语授课留学生需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 五级水平。
第十一条 留学研究生在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位:
(一)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 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行为的;
(四)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十二条 学校为来华留学研究生颁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提供中文印刷正本和英文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学位授予信息由研究生院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