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管理,培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留学生应当按时离校、返校。
第二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学院组织的集会等)、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者,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留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 留学生考勤由各班派专人负责,每天实行考勤,辅导员要加强指导与督促检查。
第四条 留学生请假必须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规的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的天数、离校返校的具体时间及有效联系方式,并附交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请假单需先经辅导员签字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一式二联,由辅导员和留学生本人分别保存。请假期满,留学生应及时销假并由辅导员签字确认(证明返校时间)。
第五条 准假权限:请假时间在3 天(含3 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3 天以上7 天(含7 天)以内,由海外教育学院主管留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7 天以上15 天(含15 天)以内,由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主管留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15 天以上30 天(含30 天)以内,由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并报教学事务部备案;请假时间在30 天以上的,由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学事务部批准。不符合准假权限的,视为无效。
第六条 凡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中需要请假者,在办理上述手续时,需事先取得留学生所在专业学院相关指导教师和专业学院教学负责人的书面批准。研究生请假需事先取得导师的书面批准。
第七条 寒暑假后以及被准假期间,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需提前通过电话等有效形式和辅导员或学院留学生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请假获准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以书面或电话等有效形式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 课程考试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和海外教育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留学生课堂考勤采用班级考勤、任课教师点名和学校查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应将本班点名和上课时发生的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汇报。
2、留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不履行请销假制度、夜不归宿的留学生按学籍管理和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处理,依据《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有事先打电话征得辅导员同意者例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合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