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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22-03-30

南京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各级各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的留学生除给予正常的批评教育外,如发生符合本规定中的情形,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从轻到重依次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规定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

2、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3、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仍无悔改表现的;

2、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5、受处分后,再次发生符合处分条件的违纪行为的;

6、伙同校外人员作案的;

7、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本规定从轻情节的,按照处分规定的下一档处理;具有本规定从重情节的,按照处分规定的上一档处理。

第九条 凡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第十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或其他国家、民族的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

3、组织成立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活动等;

5、在校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屡次(三次及三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或用其他方式挑起事端):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逗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1)策划、唆使、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打架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器械打人者:

1)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受伤(死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纠集他人在校园内打架滋事、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聚众斗殴为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因违纪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勒索、欺诈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 5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下同)1000元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盗窃、诈骗、勒索、欺诈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屡教不改、屡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账户存款(包括电子账户)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2、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赌资数额较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七条 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猥亵、侮辱、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处分:

1、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章使用电、火及其他危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他责任事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复制、制作、传播、销售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复制、制作、传播、销售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贩毒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哄闹肇事、酗酒滋事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的;

2、对教职员工寻衅滋事的;

3、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4、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的;

5、有提供伪证、伪造、篡改证件、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6、出租、出借、转让证件的;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8、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学校财物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盗用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开展经商或其 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使用或变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擅自离校、旷课(未经批准而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的,视下列情况处理:

1、擅自离校外出(含节假日)

1)擅自离校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外出七天以上(含七天),给予记过处分;

3)擅自离校外出十天以上(含十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擅自离校外出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除名。

2、一学期内旷课(按实际学时数累计,实习、设计、论文、集体活动等活动每天以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旷课1学时)

1)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课程考核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本规定外的其他行为,需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1、留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应及时调查,调查材料完备后一周内,海外教育学院提交处理建议;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报主管校领导,最终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向留学生下发拟处分告知书,告知留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海外教育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受处分留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记录在案;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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